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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金办发〔2011〕194号

时间:2011-12-18 14:56来源:县委组织部 作者:干部监督科 点击: 次
内容摘要: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文件 金办发〔2011〕194号 ★ 关于印发《金湖县领导干部离任 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金湖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

 

 

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文件

 

金办发〔2011〕194号

 

——————————  ★  ——————————

 

关于印发《金湖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金湖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

 

 

金湖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明确前后任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金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各镇、各部门、单位(含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退职事项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任期内未了的承包、租赁、投资等事项。

2、任期内未了的工程项目情况。

3、任期内未了的债权债务。

4、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5、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

6、其他需要说明的经济事项。

第五条  对未及时入帐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及日常办公费用等款项,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结算,对暂时不能结算的或清收困难的非正常应收(付)款,应逐项写出说明,并由经办人员证明,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或保管的公物,也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说明;对离任领导口头作出的一定期限内应由单位支付工程款或补助等承诺事项,也应书面说明;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时,应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权,离任领导也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催收工作。

    第七条  交接手续应在领导干部调离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向调任领导及其所在单位下发《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监交。县审计局将领导干部调任交接书反映情况作为审计的依据之一。调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帐目清理、登记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移交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交接仪式一般在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举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要同时参加。移交时必须填写《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交接时填报单位或离任人应作填报说明,接任人可以提出质疑,离任人应作出答疑,监交人可以发表意见,上述事项应记录在案。交接书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监交人员签字后,由该单位存档并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主动地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不如实交接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经教育后仍拒不办理交接手续,将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条  交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事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法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纪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建立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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